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70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 之6
- 被上訴人
- 乙○○
- 即原告
-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年、月、日」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1 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陳章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