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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陳章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170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之6
被上訴人
乙○○
即原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 月1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年、月、日」欄中關於「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99年1 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170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