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號

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黃小瑩藍雅清馬傲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部分,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部分,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簡上字第1號於民國 97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