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8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87號
- 抗告人
-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0月9 日更正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87號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甲○○間返還提存物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8年10月9 日更正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