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4號
- 抗告人
- 即原告
- 阿波羅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等4 人間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98年9 月16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爰裁定命原告應於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予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314號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乙○○等4 人間確認董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不服本院98年9 月16日所為駁回原告之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法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爰裁定命原告應於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予裁定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