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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6號

返還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2 月 11 日

法官施月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于耀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6號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共有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