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4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476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等間返還共有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壹萬肆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捌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