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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22 日

法官黃小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584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上訴人
被上訴人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7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叁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捌佰玖拾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六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84號於民國 96 年 08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