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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04號

原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靜慧、官文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靜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4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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