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0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04號
- 原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靜慧、官文邦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黃靜慧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陸萬肆仟玖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叁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仟叁佰柒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