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68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684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丙○○、丁○○間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壹拾捌萬叁仟零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肆仟零貳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且上訴狀亦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及補正上訴聲明,逾期未補正裁判費及上訴聲明,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