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7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5號
- 上訴人
-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77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