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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移轉所有權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陳文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己○○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戊○○
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柯智炫律師

      林重宏律師

      吳孟勳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庚○○、辛○○、甲○○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849,43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2,0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於民國 97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移轉所有權登記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