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8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上 訴 人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蘇意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