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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上訴人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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