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 上訴人
- 乙○○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74號
甲○○○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林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1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捌萬壹仟壹佰陸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陸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