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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陳章榮

上訴人
乙○○

            11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2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茲命上訴人補正之事項如下:

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上訴費用。

上訴理由暨其事實及證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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