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5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539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紹興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蕭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