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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5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8539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興
相對人
即債務人
蕭燕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伍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8539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