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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陳文通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顏朝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11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奕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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