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31 日法官陳文通原告甲○○訴訟代理人黃鈺華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顏朝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2 月11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