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9 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9 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妙秋律師
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法律關係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97年4 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4,617,79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107元,上訴人現僅繳納
4,50 0元,尚欠65,607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