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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

上訴人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雲朋、周致宏、許文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伍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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