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22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227號
- 聲請人
- 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相對人
- 謙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乙○○
之1
丙○○
上列當事人間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甲○○住臺北市○○區○○路5 段4 號6 樓」之記載,,應更正並列為「甲○○ 住臺北市○○區○○路5段4號6樓、乙○○ 住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341 號12樓之1 、丙○○ 住臺北市○○區○○路30巷148 弄9 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內關於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