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96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