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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6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336號

上訴人
瑞承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南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柒萬玖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零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36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買賣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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