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05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傳源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忠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元(按以聲請支付命令時美金兌換臺幣匯率為1 比30.927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