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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詹朝傑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堪、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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