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8號
- 上訴人
-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叁佰壹拾柒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