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78號

上訴人
臺北市士林區農會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四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叁佰壹拾柒萬玖仟叁佰壹拾捌元,應

徵裁判費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貳拾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件裁定送達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7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