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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7號

確認派下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17號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徐志明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坤鍵律師
被告
丙○○
被告
己○○
被告
戊○○
被告
辛○○
被告
庚○○
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17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派下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