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6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陳錫說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 被上訴人
- 陳澤南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 被上訴人
- 陳文德即祭祀公業陳悅記管理人
-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義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2 萬4,464 元(計算式:上訴人請求返還之房屋面積48.9455 平方公尺/ 臺北市○○○路○ 段231 號房屋課稅面積2890.6平方公尺x 房屋課稅現值144 萬4,800 元=2萬4,46 4元,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