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76號
- 原告
- 仁愛世貿廣場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麗珍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徐正坤律師
- 被告
-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1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千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鼎積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三峽鎮、台北縣板橋市、汐止市,侵權行為地在台北市大安區、松山區、中正區,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