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8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亞東飯王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送達代收人 丙○○2樓)
- 被上訴人
- 甲○○
1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分配款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玖仟捌佰壹拾柒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伍佰貳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