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1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丙○○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及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佰叁拾壹萬柒仟陸佰伍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貳萬伍仟零伍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