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86號
- 原告
- 何泱亮
- 原告
- 柯明輝
- 原告
- 陳添財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許峻銘律師
- 被告
- 陳天來
- 訴訟代理人
- 毛英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柯明輝住桃園縣○○鎮○○○街00號6樓 」之記載,應更正為「柯明輝住桃園縣○○鎮○○○街00號6樓 」。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