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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上訴人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陸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叁佰肆拾伍萬柒仟柒佰伍拾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拾玖萬伍仟陸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87號於民國 98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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