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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俞慧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3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鈺霖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柒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俞慧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3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借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