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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1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213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乙○○

            樓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其已取得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促字295 號及97促字1590號支付命令確定證明之執行名義,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民事庭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2134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