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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保險字第3號

抗告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勞工保險局等間因97年度保險字第3 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10月7 日本院所為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保險字第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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