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16號
- 上訴人
- 大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柒仟肆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