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 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肆萬捌仟柒佰陸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柒仟零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