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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蕭錫証施月燿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平萬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5號於民國 102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