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5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基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清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和平萬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8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