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3號
- 上訴人
- 國立故宮博物院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