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9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3號

返還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絲鈺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3號

上訴人
國立故宮博物院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6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玖拾陸萬貳仟肆佰伍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柒萬伍仟參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3號於民國 99 年 08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