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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陳梅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元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文淵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盈實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庚○.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8,569,152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28,764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建字第78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