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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20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9 日

法官陳麗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205號

聲請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民法第881 條之17等規定自明。次按,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將不動產讓與他人者,依民法第867 條但書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抵押權人得本於追及其物之效力實行抵押權(最高法院74年臺抗字第431 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德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德霖科技公司)(即原設定之義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6 日,以其所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伊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55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2年10月6 日起至142 年10月5 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2年10月7 日登記在案。德霖科技公司復於96年10月2 日將上開不動產應有部分以買賣為原因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可稽。

三、嗣德霖科技公司於92年10月21日起陸續向聲請人借款11筆分別如附表二所載金額共計5,471 萬元,其借款期間、利息暨違約金計算方式均載明於借據內,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即全部償還,並應依約支付違約金。詎德霖科技公司分別自附表二所載利息起算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1,550 萬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10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宗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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