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0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3號上 訴 人 立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邰中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力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雲朋、周致宏、許文俊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伍佰零伍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柒佰玖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7 日書記官 游育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