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467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4670號
- 聲請人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湖科學園區分公
- 聲請人
- 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甲○○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屆期提示後,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 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 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陳靜芬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五二計算 97年度票字第4670號││ │├─┬───────────┬───────────┬───────────┬───────────┤│編│發票日│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 息 起 算 日 ││號│ │(新台幣) │ │ │├─┼───────────┼───────────┼───────────┼───────────┤│1 │95年12月29日 │12,000,000元 │97年1月3日 │97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