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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0號

宣告調解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李瑜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告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鳳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叁佰零貳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秀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0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宣告調解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