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0號
- 原告
- 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鳳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叁佰零貳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9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宣告調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億肆仟叁佰零貳萬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貳拾貳萬叁仟叁佰叁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