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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4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王本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547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潘銘祥律師
被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之1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臺抗字第659 號判例要旨參照)。惟執行標的物之價值若低於執行名義所載債權額時,其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僅為執行標的物不受強制執行,故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之價值為準。經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撤銷本院97年度執字第56995 號強制執行程序,而上開強制執行程序之執行標的價值,經本院調卷核閱結果,共計新臺幣(下同)620 萬6,320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被告於上開執行程序之債權額為1,140 萬6,879 元,依上開判例意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執行標的物價值即620 萬6,320 元核定之,並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 萬2,47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綜存存款餘額:511萬2,139元

㈡支票存款餘額:12萬4,645元

㈢外幣存款餘額:美金496.54元×33.702(起訴日即97年12月8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現金賣出匯率)=16,734元

㈣股票部分(交易價額為起訴日97年12月8日股市收盤價)┌─────┬────┬────┬────┐│證券名稱 │股 數 │交易價格│市 值 │├─────┼────┼────┼────┤│太電│  442 │  無  │ 無│├─────┼────┼────┼────┤│廣宇│12,000 │ 19.35 │232,200 │├─────┼────┼────┼────┤│威達電│11,000 │ 23.40 │257,400 │├─────┼────┼────┼────┤│智原科技 │ 2,000 │ 24.35 │ 48,700 │├─────┼────┼────┼────┤│岱稜│  210 │ 16.70 │ 3,507 │├─────┼────┼────┼────┤│宣昶│ 2,060 │ 14.65 │ 30,179 │├─────┼────┼────┼────┤│力晶│42,000 │ 3.27 │137,340 │├─────┼────┼────┼────┤│茂達電子 │ 3,049 │ 15.45 │ 47,107 │├─────┼────┼────┼────┤│視達│ 2,783 │ 2.23 │ 6,206 │├─────┼────┼────┼────┤│仕欽│36 │  無  │  無  │├─────┼────┼────┼────┤│矽創│ 7,149 │ 26.60 │190,163 │├─────┴────┴────┼────┤│合計 │952,802 │└───────────────┴────┘

㈤綜上合計:6,206,320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547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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