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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張國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96號

上訴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仟叁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國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周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6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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