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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4號

原告
乙○○
被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被告聲明關於「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4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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