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7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74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26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被告聲明關於「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