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98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林慶松即二手電器行
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壹萬陸仟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叁萬柒仟肆佰叁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