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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5號

返還寄託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05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傳源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忠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寄託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仟貳佰肆拾柒萬貳仟伍佰肆拾元(按以聲請支付命令時美金兌換臺幣匯率為1 比30.927計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拾陸萬零捌佰貳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5號於民國 97 年 1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寄託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