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堪、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堪、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上訴裁判費新臺幣86,1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詹朝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