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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63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己○○

      戊○○

      庚○○

      辛○○

      壬○○

      丙○○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玖仟伍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對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492 地號土地:111,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122 平方公尺×1/8(應有部分)=1,692,750 元

㈡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10915建號房屋:153,500(課稅現值)×1/2 (應有部分)=76,750元

㈢合計:1,692,750元+76,750元=1,769,500元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3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