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6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63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己○○
戊○○
庚○○
辛○○
壬○○
丙○○ ○○○○○.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2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陸萬玖仟伍佰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捌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對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492 地號土地:111,000 元(公告土地現值)×122 平方公尺×1/8(應有部分)=1,692,750 元
㈡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10915建號房屋:153,500(課稅現值)×1/2 (應有部分)=76,750元
㈢合計:1,692,750元+76,750元=1,769,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