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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90號

給付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8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90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影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8年8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並提起第二審追加之訴。查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

柒拾捌萬玖仟玖佰玖拾肆元(詳如附錄),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肆

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及第二審追加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
一、不服本訴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811,750元。
二、不服反訴上訴部分:
 ㈠金錢請求部分訴訟標的金額(上訴人請求廢棄原判決,並請
  求判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1,337,000 元。
 ㈠返還所有物之訴訟標的價額(上訴人僅請求廢棄原判決):
  新臺幣147,988 元(詳如附表)。
二、第二審追加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493,254 元(000000
  0 -0000000 =493254)
附表:
┌──┬────────────┬──┬────────┬─────┐
│編號│品    名       │數量│備註      │價  額  │
├──┼────────────┼──┼────────┼─────┤
│01 │霹靂布袋戲小型素還真布偶│1具 │30公分大小   │5,588元  │
├──┼────────────┼──┼────────┼─────┤
│02 │女用名牌外套(溫慶珠) │1件 │紫色羊毛外套  │8,900元  │
├──┼────────────┼──┼────────┼─────┤
│03 │桌上型電腦       │1台 │專業組裝雙CPU  │48,000元 │
├──┼────────────┼──┼────────┼─────┤
│04 │咖啡機         │1台 │saeco      │28,000元 │
├──┼────────────┼──┼────────┼─────┤
│05 │電暖爐         │1具 │Whiripool 長10寬│6,000元  │
│  │            │  │25高60公分   │     │
├──┼────────────┼──┼────────┼─────┤
│06 │手機          │1只 │Nokia6110    │13,500元 │
├──┼────────────┼──┼────────┼─────┤
│07 │水晶雕刻組       │1只 │長40寬30高25公分│38,000元 │
│  │            │  │髮晶雙龍雕刻  │     │
├──┴────────────┴──┴────────┼─────┤
│  總               計         │147,988 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90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買賣價金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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