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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陳玉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63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63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